2024年12月25日,新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,到新兴县新城镇环城北路某销售中心进行执法检查,发现该销售中心待售的3台家用燃气灶具执行过期的执行标准GB16410-2007 ,以及未标示3C强制认证标志。该销售中心不能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、供应商、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及上述批次产品“家用燃气灶具”的相关购进证明以及销售记录等材料。该销售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气灶的行为,涉嫌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。
该销售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气灶的行为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所指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,2025年2月24日,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,对该销售中心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,没收家用燃气灶具3台;罚款1054元的处罚决定。
这个案件中,该销售中心销售过期执行标准为GB16410-2007以及未标示3C强制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具,这种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的相关规定。对商家自身而言,此举会损害商誉并丧失市场竞争力;对行业而言,此类行为扰乱市场秩序,加剧劣币驱逐良币现象,削弱消费者对行业整体的信任度;对消费者而言,过期标准及未经3C认证的产品存在燃气泄漏、爆燃等安全隐患,直接威胁生命财产安全,同时因缺乏质量保障可能增加维权成本。此举最终将形成“企业违规—行业失信—消费者受损”的恶性循环,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。
此类案件的曝光,提醒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提高警惕,同时也提醒了商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,诚信经营,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和社会的谴责。